问题 | 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
释义 |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则不承担责任;若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未到期转让股权,双方未约定责任承担,则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十九条规定,股权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前提是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分析 原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后,不再承担责任。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转让股权,转让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承担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免责? 在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免责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意味着原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或实体,从而使其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原股东通常会被解除与公司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是否免责还取决于具体的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有些情况下,原股东可能会在转让后仍需承担一定责任,例如对于之前发生的违约行为或合同约定的责任。因此,建议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后续纠纷。最好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 结语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免责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情况下,原股东解除与公司相关责任。但具体免责情况需根据转让协议和法律规定。如转让协议未约定责任承担,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原股东未足额出资或义务未到期转让股权,受让人知晓或应知晓,公司可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议转让前明确责任,避免纠纷,可咨询律师获取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