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粤医保怎么停医保 |
释义 | 粤医保停医保具有五个步骤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开通线上停保和退费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_2020_3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避免跨统筹区、跨制度重复参保,要求各地开通“粤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暂停参保功能。 一、办理对象 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下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可通过“粤医保”小程序线上办理居民医保停保业务。 二、办理流程 (一)微信搜索“粤医保”小程序,在首页选择需要办理暂停参保业务的地市。 (二)“业务办理”中点击“查看更多”,后点击“居民医保停保”进入操作页面。 (三)选择人员类别(内地用户/港澳台用户),并通过人脸识别认证个人基本信息。 (四)填写申办医保停保业务所需信息,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变更结果信息可在前端页面展示。 (五)通过“居民医保停保”查询业务办理结果。 (六)居民医保停保退费事项。 参保人按规定办理停保手续。参保人按规定办理停保手续。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其他统筹地市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办理退费,原则上原渠道退回缴费费用。线上退费申请功能将于近期开通,退费申请办事指南另行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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