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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异地抓人程序
释义
    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出示警察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即可。并向被抓捕的人,出示传唤证或拘留证,具体流程为:
    1、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2、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3、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
    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
    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三百三十五条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三十八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百三十九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第三百四十条
    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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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3: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