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师编制属于事业单位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 1、教育事业单位:高等教育事业单位 中等教育事业单位 基础教育事业单位;成人教育事业单位特殊教育事业单位 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2、科技事业单位: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综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其他科技事业单位; 3、文化事业单位:演出事业单位 艺术创作事业单位 图书文献事业单位;文物事业单位 群众文化事业单位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报刊杂志事业单位 编辑事业单位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4、卫生事业单位:医疗事业单位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单位 血液事业单位;计划生育事业单位 卫生检验事业单位 其他卫生事业单位; 5、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托养福利事业单位 康复事业单位 殡葬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6、体育事业单位:体育竞技事业单位体育设施事业单位 其他体育事业单位; 7、交通事业单位:公路维护监理事业单位公路运输管理事业单位 交通规费征收事业单位;航务事业单位 其他交通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