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的债务不可以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因为股东一般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除非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