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订婚赠与物的处理:如果是结婚目的的赠与,包括金银首饰、纪念品等,需返还或折价赔偿;日用品等可不必返还。交往中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操办酒席造成的损失也不需赔偿。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时分割。 法律分析 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 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则可酌情减免偿还。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2) 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 (3) 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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