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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 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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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5: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