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村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另一种是户代表会议,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由于村民会议是村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因此拥有最高决策权,凡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是一种参与人数最多、规模最大、反映村民利益和愿望最直接的决策形式,也是最直接的民主形式,在决策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但是,目前这种会议的运行面临许多困难:现有的村委会基本是在原生产大队基础上设立的,规模大,开会不便议事民居住比较分散,尤其是在山区,交通不便,难于召集业生产季节性强,在农忙季节,要召开村民会议较难民活动分散,难以组织出做工、经商的村民很多,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的困难,等等[1]120-121。实践证明,经常性地召开村民会议,只适合于规模小、人数少、居住相对集中的村。为了保证广大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使村中事务得到及时处理和决定,有些地方自发地创造了村民代表会议,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村民会议的不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