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继承人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前提是以接受继承为原则。且《民法典》明确规定,这里的债务仅限于合法债务。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负有清偿义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限定继承为原则,即被继承人需要偿还的债务以继承的实际遗产为限,超出继承部分的债务可以不用偿还,但是被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 3、如果有多个被继承人,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各个被继承人需要对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是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各个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各个继承人对该合法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对继承人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有些继承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一定份额。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