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南昌市船舶名称核准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2.《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00】425) 第七条船舶取得船舶识别号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核定船舶名称: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南昌市船舶名称核准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三、南昌市船舶名称核准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四、南昌市船舶名称核准办理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证明;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同意使用的证明; 6.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