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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侦办案时间有什么规定么?
释义
    一、受案范围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精神以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要管辖如走私假币案;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保险诈骗案;偷税案;抗税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等77种经济犯罪案件。
    二、受理方式
    1、对群众当面举报、投诉的,指派专人接待,并制作笔录,对电话举报、投诉的,指定专人听取陈述,做好记录,并填写《受理情况登记表》,查办情况在一个月内告知举报、投诉的当事人。
    2、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在3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由管辖权的机关,并及时通知举报、投诉的当事人。
    三、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程序包括受案、初查、侦查取证、并案、分案、破案、销案和结案等方面。
    四、举报人权力和义务
    1、举报人必须客观真实,尽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犯罪事实的具体细节及相关证据材料。
    2、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利用举报诬陷他人。
    3、对提供重要线索,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并为国家、集体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酌情予以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五、办案期限
    1、留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传唤和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从执行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3、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次日起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界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部分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集团案件、流窜犯罪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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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