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能撤案吗? |
释义 | 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一般来说不会撤销案件的,除非是轻微的刑事案件,情节非常轻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才能撤销案件。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 (二)案件侦查的结果; (三)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的规定如下: 1、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一般意味着犯罪事实并没有完全认定,根据司法机关存疑不诉的原则,犯罪事实可能还存在疑点,或者犯罪证据并不能支撑犯罪事实的认定,所以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以避免出现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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