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无责强制险赔偿 |
释义 | 交强险无责任赔偿是指无责任方(事故中当事人无责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从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甲方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由甲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必须对乙方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进行无责任赔偿。 交通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交通交强险是每一辆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都必须投保的,所以了解交通交强险的相关政策非常重要。 但是,无责任赔偿的金额很小。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事实上,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主要是一种旨在保护弱者利益的制度。司机被视为强势方,对方被视为弱势方。即使车辆不负责任,也需要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这主要体现了交强险的优越性,实现了对受害者的保险赔偿。汽车与人碰撞时,不承担责任赔偿;汽车与汽车发生碰撞,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责任赔偿。 虽然说强制保险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不负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不是不负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所有事故。强制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受害者。如果责任方能够支付全部赔偿,则不负责任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者得不到赔偿,不负责任的一方将在强制保险的非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支付交通保险。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除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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