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保证人是否能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保证人是能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根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3.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三、保证人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以保证人的信誉和财产来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而担保人则多是以其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变卖、拍卖该财产。 2.保证分一般责任和 连带责任 ,如果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则当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将由保证人代偿。而作为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还款,同样承担代偿责任,并将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3.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