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若因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构成失职罪。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 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条件为: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客体为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客观表现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行为;主观上为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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