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
释义 | 如何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一)积极参与开发项目的各类会审会议。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参加开发地块的扩初会审及竣工验收,并以建设标准和配套标准为重点,参与对开发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参加开发地块的竣工验收,验收负责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物业管理企业所提的意见和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前,须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单位,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招投标工作。对新建的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高层房屋、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楼(别墅区)必须公开招标。违反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中有关规定的,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停止招标、限期改正的决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宁波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实行售房时业主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具体事宜。《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文本须经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实行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派员进驻现场,其主要职责为: 1、熟悉场地,掌握开发地块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等情况; 2、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设计方案、向业主承诺的条件、招标书所列内容如期完成各项配套设施设备安装及相关场地建设; 3、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4、向物业买受人解释物业管理政策,并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5、结合物业管理特点,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正建议; 6、做好房屋交付中,接待业主入住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完善资料移交制度。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通过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业主交房手续: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清册(房屋分配方案); 5、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6、房屋、电表、水表等的有关钥匙; 7、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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