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盟司法制度中的先予裁决权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先予裁决权指欧限洲法院有权对成员国法院提出的有关条约的解释、欧洲联盟机构通过的法令的效力和解释,或者其他机构的章程的解释问题进行裁决。这一程序适用于成员国法院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审理的涉及到欧盟法解释的案件。在此,欧洲法院行使的职能相当于宪法法院的职能。 法律依据: 《政治联盟条约》 目标是:实行共同的外交、防务、大会政策,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 1.建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欧盟最重要的领域内采取的“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实施共同行动)的原则。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作出的议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 2.欧洲公民身份:欧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 3.补充性: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进行干预。 4.欧洲议会: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立法方面,扩大合作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5.执委员:欧共体执委会职能不变,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它的合法地位增强 。 6.司法与内政: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问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避难:移民,签证、警察)。 7.协调基金: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的地区。 8.新领域: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域(教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等)进行干预: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 9.社会政策: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案涉及此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1992年以来,丹麦对《马约》否决;法国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英国推迟全民公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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