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另行起诉后可以合并审理吗? |
释义 | 原告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多个诉讼请求一案审理属于诉的标的的合并,实为共同诉讼,只要具备当事人同意、法院准许、且能减少诉累,法官可以决定一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一、诉讼保全可否变更保全标的 诉讼保全标的物更换请求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反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反诉一般只存在于请求之诉中,不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权之诉中。 确认之诉是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某一权利的存在状态;形成权之诉是请求人通过法院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单方面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对方的许可和配合,这两种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容的单一,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请求人有无该方面的权利直接作出认定,反诉并不能使法院审查的范围增加,所以没有存在的意义。 2、本诉与反诉法律上的牵连性表现在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上。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反诉原告以前曾向其借款未还。本诉与反诉事实上的牵连性表现为虽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但存在利害关系,反诉主张的权利可以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反诉的内容与本诉是同一的或类似的,合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因付货不能的欠款,被告反诉原告已将该款项提走。 3、本诉与反诉的标的必须是同一性质。 既然反诉与本诉意在为某种程度的抵销,其标的必定是同一种类物,否则就无法一并判决。 4、反诉必须有证据支持。 没有证据支持的反诉充其量只是反驳,除了对法官审理案件时的主观心证形成一定影响外,并不能使案件审理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有所增加,最终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那些没有提起反诉、却有反诉实质内容的反驳,如果其反驳内容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审查范围,法院可以不予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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