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因病假三个月而被辞退? |
释义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包括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诊断期或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以及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法律分析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有以下情况除外,(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拓展延伸 病假期间能否保留工作岗位? 在大多数情况下,员工在病假期间是有权保留工作岗位的。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雇主应该尊重员工的病假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合理的安排。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法律、公司政策和合同条款而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员工的病假超过公司规定的期限,或者病情严重影响工作能力,雇主可能会考虑其他解决方案,如安排替代工作或寻找其他适当的解决办法。因此,员工应及时向雇主提供医疗证明和与病情相关的文件,并与雇主沟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最好的做法是与雇主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详细的沟通,以了解公司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在病假期间能够保留工作岗位。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然而,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以上规定不适用。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和员工应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公司政策和法律规定,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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