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赖某驾车“冲卡”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检查设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并导致第三人重伤,情节严重,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分析 存在刑事法律关系。赖某驾车“冲卡”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其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强行通过国家执法人员依法设立的检查设施(冲卡),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且在冲卡时过失导致第三人重伤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驾驶罪。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责任归属:交警执行任务时被车辆冲撞受伤,谁应承担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归属问题中,当交警在执行任务时被车辆冲撞并受伤,责任的承担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根据交通法规,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确保行车安全,包括遵守交通信号和规定速度。如果车辆驾驶员违反了这些规定,导致交警受伤,那么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交警在执行任务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如果交警在执行任务时存在过失或违规行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环境、交警的工作职责等。因此,具体责任的归属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结语 根据对赖某驾车冲卡行为的分析,其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了威胁,并导致了第三人的重伤后果。在交通事故责任归属问题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车辆驾驶员的违规行为以及交警在执行任务时的过失或违规行为。具体责任的归属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