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一般类型简略: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所处理的纠纷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前者是本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后者是处理涉及外国或外法域的民商事务争议的仲裁。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根据是否存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而非常设性仲裁机构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意见书的仲裁。机构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其仲裁协议,将它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某一常设性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根据仲裁裁决的依据不同,仲裁可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裁决。友好仲裁则是指依当事人的授权,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作出对当事有约束力的裁决。 法律客观: 仲裁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审理形式。绝大部分的仲裁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形式。《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签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这就是说除了开庭审理外,还有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埋方式,即习惯上所称的书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