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烧木炭对环境的影响及政策法律规定 |
释义 | 《高污染燃料目录》强调管理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而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农林剩余物和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 法律分析 《高污染燃料目录》指出,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 拓展延伸 烧木炭的环境影响:政策法律规定下的可持续发展措施 烧木炭作为一种能源来源,在其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烧木炭的主要环境影响包括森林砍伐、土地退化、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等。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律规定,以促进烧木炭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政策法律规定包括限制砍伐和采集木材的数量和方式、推动森林保护和再造、加强烧木炭生产和使用的监管等。此外,还鼓励使用替代能源和清洁能源来替代烧木炭,以降低环境影响。通过这些可持续发展措施,我们可以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满足能源需求,实现烧木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通过《高污染燃料目录》的制定,我们可以看到对燃料的管理正逐渐加强。该目录明确了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范围,包括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然而,辅助性燃料如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并不在管控范围内。在烧木炭作为能源来源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如森林砍伐、土地退化、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等。因此,为了实现烧木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采取可持续发展措施,包括限制砍伐和采集木材的数量和方式、推动森林保护和再造、加强烧木炭生产和使用的监管,同时鼓励使用替代能源和清洁能源。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在满足能源需求的同时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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