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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方式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很多基层法官和检察官之所以认为法庭审理是流于形式,甚至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就在于这种庭审仍然将控辩双方均不持异议的定罪和量刑问题作为审查的对象,而没有确立一种新的审查对象。有鉴于此,未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引入一种新的审理对象,那就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由此,未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继续保持开庭审理的方式,而且要将法庭审理的重心放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上面。
    具体而言,在被告人表达自愿认罪的意愿之后,检察官与被告方可以就有关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进行协商和讨论,在法律允许的减刑范围内达成协议后,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独任法官在开庭前应当全面阅卷,审查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一旦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法官有权立即终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法庭审理中,法官要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法官要询问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无受到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行为,有无征询过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否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不仅如此,法官还要询问被告人对于指控的罪名和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无异议,是否对选择简易庭审加以反悔。在对这一切确认无误后,法官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做出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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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