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期限有特殊规定吗?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期限有特殊规定吗 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限是不存在特殊规定的,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适用一般行政诉讼,不存在额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是没有特殊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涉外行政诉讼也必须适用于一般行政诉讼,不会因涉外行政诉讼而存在不同。行政诉讼法对一般行政诉讼在期限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在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时,也必须按照一般行政诉讼的期限进行处理,但是,其他的法律对涉外行政诉讼存在额外规定的,还是必须适用额外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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