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议纪要不是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具备特定要件,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分析 会议纪要一般不被视为合同。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经过整理和加工的一种记述性和介绍性文件,不具备合同的要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1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根据第470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通常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来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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