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抗诉条件及程序概述: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罪判无罪或无罪判有罪、刑罚明显不当等情形可提出抗诉。抗诉程序包括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审查再审判决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登记表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法律分析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条件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等等。 2、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 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后,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二、如何向检察院进行抗诉 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4、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等情形时,应提出抗诉。抗诉程序包括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提交审判卷宗、检察卷宗给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等。抗诉决定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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