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审理该情形的,是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来确定的,对于已经登记的一方,是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可以主张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