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送房子的方式行贿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
释义 | 行贿人明确表态将房屋送给受贿人,受贿人也表示同意,已经达成了行贿受贿的合意,并且,行贿人也将钥匙交予了受贿人,受贿人已经完全控制了该房产,即使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没有实际居住,也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但是该受贿人如果需要,随时随地都能住进房屋,没有任何障碍,即已经实际控制了该房屋,该受贿人成立受贿罪的既遂。另外,应当注意的一点是: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实践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以借用为名,行受贿之实。所以,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如果属于借用的情形,那么,即使构成受贿罪,在数额的认定上,也只需要对房租的价格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房屋本身的价格。综上所述,行贿人收以房屋、汽车等财物行贿,即使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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