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房两卖的案件中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追求高额利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同一商品房出卖,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这也就是一房多卖的情形。 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是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 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一、开发商对一房多卖的规定? 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商品房在进行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需要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进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的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