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1、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2、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农业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5、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二)假报户口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