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是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其承担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补充责任。学校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学生在校期间骨折,学校责任如何界定? 在学生在校期间骨折的情况下,学校的责任界定涉及多个方面。首先,需要考虑学校是否提供了安全保障措施,如安全设施、监督和指导。其次,需要评估学生骨折事件是否由学校的疏忽或过失引起,例如存在不合理的校园环境或管理不善。同时,还需要考虑学生自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如是否遵守了学校的安全规定。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判决,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确定学校的责任界定。需要强调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最终的责任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裁决。 结语 在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而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旦承担补充责任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学生骨折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学校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和学生的过失等因素,以确定学校的责任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