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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等级与工资水平
释义
    工伤十级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但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低报职工缴费工资的情况,导致补助金不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职工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包括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职工可要求补足差额。重庆市人民政府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补足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
    法律分析
    工伤十级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高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外,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其实际工资一致且不低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为了少缴费低报职工缴费工资的情况,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数额,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十级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少缴费而低报职工缴费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的补助金低于应享受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具体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若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降低,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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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