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赔偿金有上限吗 |
释义 | 取消了对普通员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上限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设限的情形包括: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连续工龄发放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连续T龄发放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末依法支忖劳动报酬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普通员工来说,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再有上限。如某员工因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其在该单位工作20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2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于高薪员工的经济尝标准实施了“双上限” (1)何为“髙薪员工”? 《劳动合同法》中的高薪员工是指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 (2)何为“双上限”? 对于高薪员工,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而不是实际工资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例如,甲月工资为1万元人民币,超过了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假设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其在该单位工作15年,则其最后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2000x3x12=720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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