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外就医法律效力 |
释义 |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程序的一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对于需要进行保外就医残疾鉴定的犯罪分子,所在分监区将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集体讨论提出,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刑罚执行科,填写《犯罪分子保外就医初审表》。初审同意后,出具《罪犯保外医疗残疾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应对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然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主管领导汇报,监狱主管领导应当提请监狱主管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 (3)监狱向罪犯提出保外就医审核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提交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当组织监区(或者直属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将允许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件抄送监狱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允许保外就医的罪犯,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到。担保人应认真履行担保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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