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撤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 一、承诺迟到怎么处理 承诺迟到的处理: 1、因受要约人迟延作出承诺,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 二、民法典要约生效的时间采用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我国对于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到达主义”,而不是“发信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 三、要约和撤回同时到达要如何处理? 要约和撤回同时到达,要约被依法撤回。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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