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证言的证据保全 |
释义 | 证人证言的证据保全 证人证言,就是通过感官知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或行政机关办案人员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该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6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从以上规定看出,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以提交书面证言等为例外。众所周知,证人拒绝作证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大难题。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就可能不被采纳,当事人就因此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让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难上加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庭提供经公证的证人证言,这就降低了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难度,同时也保障了司法程序获取证人证言效力。 保全证人证言公证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准确有着重要作用。笔者作为一名公证员,在公证实践中,注意到看出《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对如何保全证人证言缺乏系统、完善的规定,如果不能办好,致使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轻易地为相反证据推翻,不为法院及对方当事人等各方面的认可,将严重影响公证的形像和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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