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区车位一般情况下不属于业主,应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没有产权的车位属于谁 没有产权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占用道路或者业主共有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场所的车位,不是用于停车位的,无法申请车位权属证书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但不作为车位的产权存在。在建筑区域划分的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二、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有哪些? 小区车位管理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