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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释义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有: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流程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规定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
    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区别是提出的主体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同等。
    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自诉案件审判程序有哪些特点
    自诉案件的犯罪性质一般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在审判程序上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是: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不再进行判决。但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不适用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条件是:(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事实;(三)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比如一个犯罪行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独立向法院起诉;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者有权只对其中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等。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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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5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