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判断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判断标准是《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依据。医疗过失的认定最为关键,也是最为困难的。学理上向来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认为,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放任状态。客观说则认为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应该说,主观说把过失与预见的可能性相联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客观说在过失是否存在的判断上更加清晰具体。实际上,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最终也需借助外在的客观标准。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应主要采用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被告的行为或心理状态具有特定性: 只有当被告行为超过了社会容忍的限度,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一般侵权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而要判断被告行为是否超过了社会容忍的程度,必须结合被告的主观心理状态综合考察。如果被告的心理状态存在邪恶动机、被告实施了诈欺行为,或被告滥用了权利、被告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而不计后果、被告轻率或有意识地不顾他人权利和安全的行为,均属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关于过失行为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美国一系列判例表明,原告原则上不能请求被告就其过失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就被告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而言,各州的态度稍有不同:亚利桑那、康涅狄格、堪萨斯等州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阿肯色州、科罗拉多州、佛罗里达等州却不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现实损害客观存在,因果关系的存在,惩罚性赔偿必须依附于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二、如何认定医疗过失? 具体说来,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事故责任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时,首先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根据现代侵权法中“违法推定过失”的原则,当存在上述情形时,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具有过失。同时也必须要考虑到医务人员合理的技能、注意的程度以及地理范围的差异和医疗上的紧急情形。即不仅要依据事实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时,是否已经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标准,还应综合分析医生所处的具体环境与拥有的条件及医生在紧急状态下所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也就是说,受害人不必举证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而是由法院首先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无过错,则过错推定成立,就应承担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则是由专家鉴定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做出鉴定结论,其中就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这样,就与上述诉讼中过错推定的规则不协调。建议在将来修改《条例》时,也应实行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证明不了,则过错成立。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平衡医患双方的地位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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