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允许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按照下列规定的速度行驶:(1)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时速,标明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2)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能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3)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的要求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的要求车速行驶。对于高速公路的时速之作出了最高时速限制,没有作出最低时速限制。但是,明确要求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