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客观要件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附随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以及其他诈骗手段,主体要件适用于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根据相关规定,涉及伪造、变造信用证、使用作废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其他信用证诈骗行为的应予追诉。 法律分析 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1、客体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主要不同之处是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个诈骗活动紧紧围绕信用证为中心而展开。主要表现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3)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这是指以上述3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单方面解除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主体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均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故这里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结语 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明确了该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客体是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附随文件或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以及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根据相关规定,涉及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附随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情形,应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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