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 1、客体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信用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情节即达到了本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如下:(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认定有何标准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与我们日常使用的信用卡的含义是不同的其概念的外延要更广包括我们常说的借记卡、贷记卡等电子支付卡。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立法解释对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的概念进行专门的解释和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谷祥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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