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出资缺陷下股东资格的认定方法如下: 1、未足额出资。股东首次出资不足部百分之二十,或者两年内未缴纳剩余百分之八十,构成股东出资不足;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即股东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时,评估价值高于自身价值; 3、虚假出资。也就是说,公司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没有交付货币或转让其出资的产权,形式上出资,但本质上没有出资; 4、抽逃出资。也就是说,公司成立后,股东秘密抽逃所缴出资,但表面上仍以原出资额出资,具有股东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