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被委托人能否在找委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因此被委托人是可以再找委托的,但须告知其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 二、委托人可以再找委托吗 委托人是可以再找委托的,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 连带责任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三、一份委托书可以同时委托俩个人吗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因此一份 授权委托书 是可以同时委托俩个人的,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授权两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代理人的情况下,若未独立授权,则需要两位受托人同时到场签字。若分别授权,则享有相应权限的代理人到场签字即可。 由上述可知,被委托人是可以再找委托的,但须告知其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同时一份授权委托书是可以同时委托俩个人的,俩个以上的受托人要就委托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