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主应不应该支付留置车辆的保管费 |
释义 | 车主在通常情况下是应该支付留置车辆的保管费的。如果车主将车辆寄存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有权收取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在车主不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如果车主不支付相关费用的,暂时不能取回车辆。 一、保险理赔完旧件可以带走吗? 事故车到店维修,换下的旧配件车主可以拿走的。车辆到修理店维修时,因车主是车辆的所有人,而换下来的车辆旧配件的所有权当然也应归车主,所以车主是有权要求将因维修而换下的旧配件交给车主并拿走的。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中已经扣除了需要更换的旧配件的残值,而维修店也是按扣除残值后的费用进行修理的,那在这种情况下,换下的旧配件应归车店所有,车主就不能带走了。 二、债权转让车辆是否能买 债权转让车辆能买,应该是抵押债权车,质押转让占有权,车辆在银行或贷款机构手中,车主不能出售;抵押债权车不转让占有,车辆在所有人手中。 可以买,但是贷款车风险大,车辆不能转让。因为车已经抵押,物权暂时不属于车主,车主无权将暂时不属于自己的车转让给别人。抵押需要还清,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过户。如果借款人实在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或平台可以抵押拍卖车辆,偿还贷款。 三、被交警扣车了怎样缴纳停车费 被交警扣车了去取车不需要交停车费。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行政强制法》中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