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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拥有户籍是否即代表拥有居住权
释义
    拥有户籍与拥有居住权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和要求。居住权是对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与户籍无必然联系。居住权的设立需要书面形式的合同,并进行登记。居住权一般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住宅不能出租,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需办理注销登记。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拥有户籍是否等同拥有居住权
    拥有户籍不等同于拥有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对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与户籍没有必然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住权如何设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进行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拥有户籍并不等同于拥有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对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与户籍无必然联系。设立居住权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进行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且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如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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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3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