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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退伍军人病故配偶待遇 -军婚
释义
    法律分析:
    退役军人(含老复员军人、在乡参战涉核军人、残疾军人的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去世后,除了国家重点优抚对象予以发给法定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以外,是没有其他待遇给家属或配偶的;国家对于退役军人的福利待遇,仅限于退役军人生前所有,绝不荫及家属和后代的。
    但是对于退役军人去世后,其家庭有生活困难的,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能够协调政府部门,协调和帮助其家庭依据规定,优先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的。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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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