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房私租举报后,会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房产价值1%以下的罚款; 不按期申报办理所有权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房产价值1%以下的罚款; 强占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该房强占期间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故意损坏、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造成财产损失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买卖公房的,经审查允许买卖的,责令其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5%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允许买卖的,买卖合同无效,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擅自买卖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20%以下的罚款; 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因公有房屋修缮责任人失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对修缮责任人处以房产价值5%-10%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