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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是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组织的后果
释义
    1、发包人以设备租赁的方式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承包人,并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不具备建筑资质承包人不能承建相应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其承建的工程分包给无建筑企业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针对发包人依据该无效的合同而取得的违法所得是否收缴,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同时以平衡当事人利益,避免激化矛盾为目的,作出决定。
    一、建筑工地晚上施工不能超过什么时间
    建筑工地晚上施工不能超过22点。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而夜间一般是指晚是10点到次日6点;如果产生噪声的,居民可以同公安机关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工地噪音扰民,承包人与发包人责人划分如下:
    1、工地噪音扰民造成损害的,承包人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那么由该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如停止制造噪音,赔偿损失等。工地施工噪音扰民的,承包人(建筑公司)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2、工地噪音扰民造成损害的,承包人是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建筑公司的,承包人与发包人需要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承包人及发包人赔偿损失。工地噪音扰民,承包人有责任是无可非议的事情,但发包人没有找有资质得建筑公司,同样存在过错,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相关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转包的责任承担问题
    转包的责任承担问题:各种情况下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分配和法律后果:第一种情况: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主要是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责任,一般不涉及非法所得的收缴等责任。第二种情况:劳务分包的特有规则:工程分包禁止再分包,但工程分包人可以再进行劳务分包,当然总承包人也可以进行劳务分包,并且劳务分包无须发包人认可。相对应地,在劳务分包的条件下,劳务分包人是自行管理的,在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对与己方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负责,不直接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在未与总承包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对与己方有合同关系的合法的分包人承担责任,不直接对总承包人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四种情况:肢解发包的责任在于建设单位,相应法律后果与承包人无关。第五种情况:建筑工程承包行为违法的行政处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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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