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建筑法 》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 法规 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 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三种: 一、承包人出现工程事故的 连带责任 。 二、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 民事责任 因发包给不具备施 工资 质的承包企业导致的合同属于 无效合同 , 施工合同 特别是分包 合同无效 ,则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无法追究逾期竣工 违约金 、未达到质量标准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 。 三、承包人欠付 工程款 ,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